公告
(蓟州区)天津星月酒精有限公司12504142801、125041502770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注销声明
我中心依据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:(2024)津0103执1787号之一;执行裁定书:(2024)津0103执1787号之一;将12504142801号、1250415027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强制注销。现我登记机构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蓟州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
2024年4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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